关于严格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11-10 | 来自:人事处 | 浏览次数:5884次

为严格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出国(境)监督工作,经学校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人员范围

按照人员分级管理的要求,本意见中的教职工是指除处级及以上干部和校办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事业编制人员和与学校签订协议的人事代理人员。

二、严格出国(境)审批审查

(一)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在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具体要求详见《河北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5〕27号)。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审批同意后,所在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报送《教职工出国(境)备案表》(附件1)。各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审批流程。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利用寒暑假时间;没有寒暑假的单位,一般应利用年休假时间。

三、切实加强出国(境)证件管理

(一)教职工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需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并填报《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附件2)报人事处备案。各单位应对新增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或变更因私出国(境)证件信息的人员及时向人事处报送《XXX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表》(附件2)登记备案。人事处对新增登记备案人员或原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动的,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撤销备案手续。

(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集中保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须交所在单位保管。教职工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后,办理证件领取手续,在归国(境)后10日内交回证件。

四、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监督

(一)所在单位负责教职工出国(境)的审批、报备工作,核实报备人员信息,并及时向人事处、国际合作处通报备案情况,以及督促教职工及时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出国(境)情况管理监督工作,核实教职工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撤销备案手续。


附件1: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备案表.xlsx

附件2: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docx

附件3:XXX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