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定市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2017-05-09 | 来自:校工会 | 浏览次数:2856次

各分工会: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推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河北省总工会关于2017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冀工传〔2016〕36号)、《关于开展第六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保工办发【2017】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河北大学工会从即日起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多渠道筹集帮扶救助资金,帮助困难职工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让困难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参与对象和交费标准

我校在岗职工,均可由所在基层分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本期活动互助金缴纳标准为: 50元/人。

三、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一)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给予患者职工本人10000元救助,其住院治疗阶段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含20万元)按医疗费用总额的5%给予追加救助,追加救助不超过2万元。患病职工当期内只救助一次。

(二)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非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且患病职工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达到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按自付医疗费用数额的20%予以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自费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患病职工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即医疗费个人自付额中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的费用)达到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按自付医疗费用数额的20%予以救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与职工,住院总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按照住院费用总额的4%给予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自费费用,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四)参与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及超过18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子女)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定额救助。参与职工的直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在2016年12月1日至活动期结束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给予1000元定额救助(父母是在岗职工,或因患大病救助过的不再救助;多子女参加活动的,由一人申请)。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中国教育工会河北大学委员会

2017年5月8日